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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中的能量守恒定律

已有 416 次阅读2024-3-18 23:27

现在的校园霸凌越来越猖狂,尤其是中学生中的初中生。身体发育得差不多了,但是脑子还是儿童的脑子。这样年纪的孩子,如果其家长不严加约束,他们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教唆或者被一些教育严重缺失的大一点的孩子影响从而走上邪路。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造成致死或者重伤重残的应当负刑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致死、重伤、重残、强奸、贩毒、纵火、爆炸、投毒应负刑责,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未满十六周岁的犯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侮辱已故或者依然活着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侮辱英雄烈士等政治性罪行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追究刑责的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法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这块是比较宽容的,遗憾的是这些本来是为了照顾“弱势”的条文经常被一些人利用。例如那个打死张扣扣母亲的案子,通过“桃代李僵”的计策,牺牲一个未成年儿子几年的自由,保全杀人凶手苟延残喘。最后天道昭昭,那个眼睁睁看着自己母亲被打死的张扣扣服完兵役以后,最终为母报仇。尽管审判此案的法官判张扣扣死刑立即执行有广泛争议,但是张扣扣即便被处死也值了。
这种利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漏洞大做文章的还有大量,法律面对这种现象显得无能为力。
笔者认为,保护未成年儿童的立法初衷是对的,但是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适时调整。立法应该搞清楚方向,法律是为了牺牲善良的或者守法的存在,还是为恶毒的违法者大开绿色通道?如果是这样,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
时下河北邯郸的初中生杀人案该怎么判?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这些违法者均是未成年孩子,法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惩处对于成人而言几乎像挠痒痒。过不了几年,他们就可以走出管教所,叱刹风云于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那个受害孩子的家长作何感想?如果他有钱他可以找几个爱钱的女青年,像现在的官员一样制造几个私生子,在十四岁前把他的孩子们培养成专业的杀手,然后找到当年杀人的“少年犯”以牙还牙。如果这个家长敢于担当,他可以从现在起努力锻炼杀敌本领,等这些杀人凶手走出管教岁找机会把他们一网打尽。这样,这位家长又变成了当年的“张扣扣”。
这种现象不会不可能发生的,这种情况看似荒唐,实则很多人都在这么做。冤冤相报何时了?
究其根源,是法律对于受害者的倾向明显失衡,导致受害者亲人不服,从而可能伺机报复。
如果法院不判处这杀人的三个初中生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可以怎么判?判每个人十年监禁?还是二十年以下?还是无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每个杀人犯大概率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这样审判会导致正义和邪恶之间占比失衡。如果杀人偿命是古来有之的法条,这个法条刑责满分是100分,现在十年以下刑期暂定为10分或者30分,那么剩下的70~90分刑责怎么处理?这个必须得有方法把它稀释掉,让“能量”的总和保持不变。不然判案的法官很快会变成另一起案件的杀人凶手,而该法院变成了刑事犯罪的发源地。
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行强制措施。要么用金钱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要么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受剩下的70~90%的刑责。要么直接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这三个少年犯实行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不这样处理,受害者家长稍微有些血性的是绝对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审判结果的。这种事情谁遇到都不可能坦然接受现行法律下的审判结果的。在受害者家属看来,这部法律是不公平的法律,理所当然的恶法,法院这样判决是不合天理的,是非法的,理所当然的葫芦僧。假定除了那三个家庭以外的所有的家庭的孩子变成了现在的受害者,他们会怎么看?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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