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碗熟肉案闹得沸沸扬扬,那个职业打假的做得有点过分了,一次性买那么多。首先什么是假货?什么事打假?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
我们通常讲的假货有如此几种,一种是侵犯品牌持有人的权利,制造贩卖不合格的“品牌”商品;一种是假冒大牌的但是质量过硬甚至超过被假冒品牌的产品质量。如果产品质量过关并能使用那就不叫假货,那叫“冒牌货”。如果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无论是自有品牌还是假冒品牌,那都可以称之为假货。冒牌货侵犯的是知识产权,假货侵犯的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现在说的假货、打假都是针对那些产品质量不过关的产品。
150碗案中的熟肉到底符不符合国家的相关食品卫生标准是焦点。这种案子我并没有仔细浪费时间去琢磨细节,因为这个案子太简单了。就这么个简单的案子结果还有二审?说不定还要搞到更高级别的法院。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很低的,尤其是为了照顾一些小作坊生意,法律并没有把标准定死。这是值得赞许的,也是符合中国那时候的国情的。那么根据相关规定,150碗生产者的熟肉有没有达到安全和售卖的标准呢?如果按照肯德基、麦当劳的标准那肯定还是有一段距离的,但是按照中国民间的标准,这种售卖熟食基本达到标准。如果此食品不适合食用,告卖主的就不会只有一个人。至于售卖食品附带的“标签”啊!“说明”啊......这些都是可有可无的,除非特殊食品,一般可以不做相关说明。一个人买一瓶矿泉水用鼻子饮用结果被呛到住院打点滴,这个人不能因为产品上没有写明喝水要用嘴巴而把卖矿泉水的告上法庭索赔。这是常识。你买一大堆猪肉放在家里时间久了并且还不冰冻起来,肉变质了,你也不能胡搅蛮缠说卖家卖变质猪肉。有的新鲜的水产品如果断水后可能几个小时后就要变质,这些都不是卖家能负责的。
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商家就可以售卖变质的食品,在明知道商品变质的情况下依然为了利益大胆售卖,这种行为已经不是售卖“假货”的性质,这一旦被做实有可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些有可能导致用户食用产生不良后果的产品一定要慎之慎之,不然结果赚了五毛赔上自己全部家当。中国的好多小商品因为价格低廉,制造成本低,管理也不规范,导致很多产品都是质量不过关劣质品。尤其是电子产品,假冒伪劣不计其数。这种商品会给使用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这种商品应该严禁并彻底执行假一赔十的策略的。
产品质量这块承担监督和审核的应该是政府分内的事情,遗憾的是这块像刺猬一样的东西国家基本上是放开了。只抓大的,小鱼小虾全部放给那些所谓的“打假人士”。这样做是不对的,如果政府期望社会上的商品都是合格的、无害的那需要花钱聘请具体操作人员去执行的。并且要把这种执行监督的行为规范化,这样才是解决市场上假货泛滥的正确方法。
标题是“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算不算钓鱼打假?算不算敲诈勒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个人认为明知道这个商品是假货并且有可能危害人的健康或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政府不管,那么就让这些打假人士去打假吧!有的人打假不一定是为了钱,大部分人都是期望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除非国家质监局或者卫健委付给你薪水,不然尽量不要以此为职业。为了打假而打假不可取,久在河边站没有不湿脚的。稍稍过分或者走错一步,原来站立的那个面有可能要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