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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被下属偷拍通奸车震”副局长被查 偷拍者命运能拐弯吗?
偷拍者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偷拍者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浙江台州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周祥辉此前被偷拍与人通奸而引发舆论关注,据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的最新发布,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另外,据“临海公安”微信号消息,偷拍周祥辉的原民警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至此,以“非正常方式”把上司拉下马的原民警池文,和他的原上司似乎双双难逃“身陷囹圄”的命运,给人一种“两败俱伤”之感。 民警网购跟踪器 拍到副局长通奸车震 据中新网报道,2017年7月7日,时任台州市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周祥辉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接受采访时,池文向媒体表示自己在周祥辉向派出所报案之前,已经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祥辉,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他拍摄到的周在当地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因曾与周共事,池文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一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祥辉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开车尾随。 2017年3月间,池文多次驱车来到周某经常出没的某小区地下车库,趁着一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性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偷拍者被禁闭、拘留 被偷拍者调到城管局 此后,池文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连同举报信一起,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据澎湃新闻报道,之所以要跟踪、偷拍上司,是因为池文此前曾经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的问题,但都石沉大海。后来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的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于是觉得机会来了,就抓住这条线索不放……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而周祥辉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是,直至周祥辉被宣布“严重违纪违法”之前,他只是被调至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担任副局长。 对此,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曾向澎湃新闻表示,因周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黄岩区纪委负责人曾经表示,周从公安局被调走“权力相对小了。” 偷拍者起诉公安分局 双方庭上交锋 今年4月,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池文认为,周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自己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今年5月10日,此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祥辉未到庭。 据澎湃新闻报道,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祥辉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绝对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事件再度升级 一个落马一个涉罪 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尚未宣判,此事就在今天再度“升级”。 临海市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称:经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黄岩区人)自2015年起,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台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定我局管辖办理。现我局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也在今天,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发布称:周祥辉涉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池文将会怎样? 事件发展到这里,终于落马的周祥辉将会怎样,还要看他违纪违法的具体事实到底如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黄岩发布”的官方说法是周祥辉涉“严重违纪违法”——那么,他存在的问题就肯定不止婚外情、不正当性关系了。 此次事件的焦点,就在于公职人员的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而池文的命运将会怎样,或许也会对今后隐私与监督之间的微妙平衡,产生较为持久的影响。 毫无疑问,如果池文是无意间拍到了周祥辉的通奸、车震,然后发给纪委,那么他就是一个光荣的“举报人”。但实则不然,他专门购买偷拍设备安装在周祥辉的私家车上,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这样的行为就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看来,池文也许难逃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命运了…… 但是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由于池文并未将周祥辉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而只是发给了纪委,那么这样一来,纪委是不是“特定人”, 或许就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了。 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显然,身为民警的池文存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所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几乎是板上钉钉的。 但是,正因他未曾将周的信息公开发布,未曾从中获利,而是用来实名举报。所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或许更适用于他的情况——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没有获利,无赃可退,于“拍蝇打虎”还有功劳。那么,池文能否被认定为“情节轻微”而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让我们静观此事的继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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